研究生规章制度

    校发〔2021〕250号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工作条例的通知








    校发2021250



    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工作条例的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工作条例》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 南 大 学

    20211027


    河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 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牵头单位负责该学科学位工作,依据本条例制订学位授予标准、论文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并在培养方案中明确落实。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分委员会,统筹协调学位管理、学位决策咨询等。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专业学位分委员会按照《河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章 学位申请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可以申请相应学位层次。

    第六条 学位申请基本条件

    (一)博士学位:

    1.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习任务,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取得规定学分,通过学位课程考试,通过论文答辩;

    2.学术学位博士生具有独立性、创造性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博士生能运用科学方法研究和解决实践中的复杂问题,创造性地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实践工作;

    3.具有国际视野,能较为熟练地进行国际学术交流。

    (二)硕士学位:

    1.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习任务,掌握一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取得规定学分,通过学位课程考试,通过论文答辩;

    2.学术学位硕士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能力,专业学位硕士生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

    3.具有应用外语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基本能力。

    第七条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二)学位论文应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较高的实践价值,能反映申请人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学位论文要符合学位点牵头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学位论文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

    第八条 学位申请时限

    (一)在基本学制内具备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可提前申请毕业和学位。

    (二)延期申请学位者,学位授予申请时间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三)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等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提出学位申请;处分期满解除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按照程序申请学位。

    (四)学位预警和清退。每年3份梳理研究生攻读学位年限,对临近最长学习年限者提出警示,将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九条 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人填写《河南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审批表》,研究生导师、培养单位和学位点牵头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其政治思想、培养计划完成情况、科研成果、学位论文水平及学习时限后,由学位点牵头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审核意见。博士学位申请和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 预答辩与预审读

    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牵头单位组织博士、双证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和非学历硕士学位论文预审读。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一)学位论文在评阅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通过第三方平台做相似性检测。

    (二)检测复制比为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导师审核同意可进入论文送审和答辩程序:

    1.博士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15%

    2.硕士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20%

    3.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单篇最大文字复制比≤30%

    (三)检测复制比为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在导师指导下进行修改和复检:

    1.博士学位论文:15%<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30%,修改时间不少于两周;

    2.硕士学位论文:20%<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40%,修改时间不少于一周。

    (四)检测复制比为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答辩:

    1.博士学位论文:初次检测结果为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30%;复检结果为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15%

    2.硕士学位论文:初次检测结果为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40%;复检结果为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20%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评阅方式

    1.博士学位论文和随机抽取的硕士学位论文由学校组织“双盲”评阅。其它硕士学位论文由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培养单位具体落实。

    2.学校组织的“双盲”评阅通过第三方论文送审平台实施,其它学位论文通过河南大学论文送审平台实施。博士学位论文至少聘请5位校外正高级博士生导师评阅;硕士学位论文至少聘请3位高级职称研究生导师评阅,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中须包含1名行业高级职称专家。

    3.涉密学位论文评阅由培养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学位〔201627号)执行。

    (二)评阅标准

    评阅专家对学位论文选题与综述的创新性、理论基础、专门知识及科学研究能力等项目,做出分项评价和总体评价。总体评价等级分为A档、B档、C档和D

    A档(总分≥85):同意答辩;

    B档(75≤总分<85):修改后直接答辩;

    C档(60≤总分<75):作出重大修改并通过重新评阅后答辩;

    D档(总分<60):不同意答辩。

    (三)评阅意见处理

    1.博士学位论文

    5份评阅意见中有1D档或2C档,本次申请不通过;

    5份评阅意见中有1C档,增评1份,若增评意见为C档或D档,本次申请不通过;

    若评阅意见中无上述情况,通过“双盲”评阅。

    2.硕士学位论文

    3份评阅意见中有1D档或2C档,本次申请不通过;

    3份评阅意见中有1C档,增评1份,若增评意见为C档或D档,本次申请不通过;

    若评阅意见中无上述情况,通过“双盲”评阅。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1.该学科导师组会同所在学科、专业类别负责人提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培养单位审核并报学位点牵头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审批成立;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成立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2.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须为奇数。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外单位高级职称专家担任。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3.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由5人组成,成员半数以上须为正高级职称,其中至少3人为外单位博士生导师。

    4.双证硕士学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由3位副高级职称专家组成,其中至少2人为外单位硕士生导师。

    5.单证硕士(在职专硕和同等学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至少有5位高级职称专家,其中至少3人为硕士生导师、2人为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之外的专家。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就是否达到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作出明确结论,并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形成决议,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为通过。

    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再次表决,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可在规定年限内(硕士1年,博士2年)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重新答辩不通过,则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论文修改再次通过的时间必须在最长学习年限规定之内。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达不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并且答辩委员会不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的,如申请人的论文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达不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并且答辩委员会不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的,如申请人的论文达到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学术水平,可作出建议准予毕业的决议。

    决议需由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全体委员签字。会议须有记录。

    (三)除涉密论文外,学位论文答辩均应公开举行。培养单位提前公布答辩信息。答辩信息包括:答辩时间、地点、研究生姓名、论文题目、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主席等。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一)学位点牵头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着重审查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申请人研究能力、论文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占参会委员2/3、全体委员1/2以上为通过。

    学位论文评阅或论文答辩中存在否定性意见者,申请人须在学位点牵头单位学位评定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上现场答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做出通过学位申请、驳回学位申请、延期答辩、限期二次答辩等决定。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就是否授予学位以不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占参会委员2/3、全体委员1/2以上为通过。

    第十五条 学位证书颁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者,经公示无异议后为其颁发学位证书。取得学位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日期为准。

    第十六条 学位档案整理保存。培养单位整理学位获得人员学位档案,于半年内提交学校档案馆。档案材料包括申请学位审批书、国家信息库学位信息上报表、学位论文评阅书、论文答辩评议书及表决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学位证书复印件等。

    第五章 学位申请未通过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过程中有以下情形导致第一次学位申请未通过的,可做如下处理:

    (一)论文评阅不通过的,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硕士生在毕业之日起1年内、博士生在毕业之日起2年内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超过时限或再次学位申请无效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二)论文答辩不通过的,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生可在1年内、博士生2年内修改,重新评阅、答辩。重新评阅未通过,或重新答辩不合格,或逾期未答辩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不同意其修改后重新答辩,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三)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6年内未通过学校课程考试和国家水平考试导致学位申请无效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六章 学位论文抽检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抽检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河南省学位委员会或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对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的随机抽查。抽检结果以“是/否”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呈现。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联合调查组对抽检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报告呈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备案。根据不同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做出如下处理:

    (一)学位授权点

    如同一次学位论文抽检出现2篇以上,或连续2年或5年内3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暂停该授权点招生资格,并将其列入学校统一动态调整范围。

    (二)学位点牵头单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1.每出现1篇“存在问题博士学位论文”,核减该学位点牵头单位1个、培养单位2个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

    2.每出现1篇“存在问题硕士学位论文”,核减该学位点牵头单位2个、培养单位4个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

    3.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核减当年学位点牵头单位和培养单位的绩效;

    4.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问责。

    (三)研究生指导教师

    1. 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停止招生资格3年;扣除该学位授予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抽检结果公布之下一年度评优奖先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及其他人才称号资格;

    2.所指导学位论文出现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取消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累计出现3篇及以上的,终止导师资格。正在指导的研究生由学位点牵头单位和培养单位结合实际变更指导教师。

    (四)学位论文作者

    1.研究生培养单位及时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通知作者本人,必要时可通知其所在工作单位;

    2.限期整改。暂时收回学位证书,限1年内根据评阅专家意见,在其导师和导师组的指导下,修改完善学位论文。培养单位重新组织论文评阅、答辩,答辩通过保留学位,发还学位证书。

    第七章 学术不端处理与学位撤销

    第二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

    (一)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调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和作出终审认定。

    (二)学位论文有下述情形之一,由校学术委员会启动调查程序:

    1.在学位授予过程中相关机构和人员发现、怀疑或认定存在作假行为的;

    2.上级部门、学术评价机构在学位论文抽查中发现存在作假行为的;

    3.学位论文被他人实名举报。

    (三)调查程序

    1.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3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转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整理工作;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最近1次会议上专题讨论并作出决定。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调查结果,可做出如下处理:  

    (一)学位授予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学位论文有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情形,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 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二)指导教师所指导学位论文出现2人次及以上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

    (三)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出现2人次及以上学位论文作假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培养单位,核减对应层次招生指标(博士生指标1/人次、硕士生指标4/人次),并限期整改;如整改不力,暂停或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招生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行政纪律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涉及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照程序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位申请人员为在籍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学历申请人员或有工作单位的在籍研究生,将处分决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为学校在岗教职工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

    (二)给予指导教师警告、记过处分;若情节严重,可处以降低岗位等级、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等处分;

    (三)涉及违法犯罪者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学位获得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撤销已授学位:

    (一)违反国家招生政策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

    (二)以作弊、造假、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

    (三)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买卖学位论文;

    (四)参与或组织代写学位论文;

    (五)不按照规定履行学位论文抽检工作“限期整改”相关程序的;学位论文抽检限期整改结束后没有按期提交修改完善的学位论文的;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重新送审或答辩未通过的;

    (六)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须撤销学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学位撤销程序

    (一)学位点牵头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提出撤销意见;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专家(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认定报告;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将撤销学位决定送达被撤销学位者;无法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注销已注册的学位证书,报河南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备案;通知有关单位(如图书馆、档案馆等),不再收录其学位论文。

    第八章 优秀学位论文评选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定评选细则,组织本单位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优秀学位论文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年份为上一学年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校级优秀学位论文名额按不超过该学年授予博士、硕士学位总数5%核准具体数额。河南省优秀学位论文原则上从学校优秀学位论文中择优推荐。

    第二十七条 评选程序

    (一)学位论文作者经导师同意后提出申请;

    (二)培养单位组织专家,依据评选细则,评选出本单位拟推荐校级优秀学位论文和省级优秀学位论文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通过第三方评审,评选出校级优秀学位论文和拟推荐省级优秀学位论文,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

    (四)学校向优秀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并向优秀学位论文作者颁发奖金。奖金标准:河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 5000 /篇、河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 4000 /篇、河南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 2000 /篇、河南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 1000 /篇的奖励。同一篇优秀学位论文,按所获最高层次予以奖励。

    第九章 异议申诉

    第二十八条 对学位论文管理各环节处理有异议者,可提出申诉:

    (一)学位授予

    1.培养单位或学位点牵头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2.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结果不合格;

    3.学位论文评阅为否定意见,但专家评阅平均分在80分以上。

    (二)优秀学位论文评选

    1.对培养单位优秀学位论文推荐人选名单有异议;

    2.对校领导小组评选结果有异议。

    (三)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在学校正式做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被告知但有异议的。

    第二十九条 申诉程序

    (一)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

    (二)培养单位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提交学位点牵头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3-5名专家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涉及行政纪律处分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校处理决定反馈培养单位。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与港澳台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除我校与境外大学有联合培养协定并在研究生院备案的,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向两家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三十三条 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河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不符时,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文件同时废止:《河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写作要求与书写格式的暂行规定》(校行字〔200170号)、《河南大学关于学位论文评阅、答辩的有关补充规定》(校发〔200414号)、《河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校发〔2011205号)、《河南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校发〔2014204号)、《河南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校发〔2014266号)、《河南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校发〔2017205号)、《河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发〔2018278号)、《河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规定》(校发〔2019383号)、《河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阅规定》(校发〔202020号)、《河南大学硕士博士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校发〔202021号)。






















    河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10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