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管理制度

    ​《河南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校发〔2018〕3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2012.01.10)等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校普通本科生中实施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旨在探索实践以问题和课题为重点的实践教学与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激发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科学研究兴趣,充分调动大学生自主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形成良好的校园创新文化氛围,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工作领导组,组长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领导组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科研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的组织协调、审批立项、监督检查和成果鉴定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部)成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党委副书记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本单位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的工作规划与计划、导师配备、条件提供与保障、校级以上项目遴选推荐、中期检查、初步验收等事宜。

    第五条 按照“统一组织、鼓励创新、强化过程、注重实效”的原则,我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每年以项目形式立项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须是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项目所属学院(部)要为每个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项目配备1名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指导教师。

    第六条 指导教师职责。指导教师应热心大学生创新性实验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科研和组织协调能力,围绕实验计划项目的技术理论、实验方案设计、工作路线和安全教育等方面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定期组织学生交流研讨。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七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范围包括理论与技术研究、发明创造、制作与创作设计,以及其他具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申报的项目应以解决科学、技术、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领域的具体问题为出发点,以知识、技术和方法创新为主要目的,以实验为主要手段,目标明确、思想新颖、技术先进、创新性强、方法合理。教学计划内设定的正常实验实践教学内容和教师的科研项目不得作为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项目申报立项。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项目实施周期为一年或两年。

    第八条 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项目按照学生自愿申请、学院(部)遴选推荐、专家论证评审及学校择优资助的程序进行。

    (一)学生申请。成绩优良、学有余力、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基础的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均可自愿申报。项目负责人须为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学生(5年制本科专业为三年级学生),每个项目由3—5名相关专业学生组成项目研究团队,提倡学科专业交叉与联合组建团队。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参加一次校级及以上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组成员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按要求填写《河南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

    (二)学院(部)推荐。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学院(部)学生申报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项目进行初审评选,并在规定时间内择优限额推荐到学校(教务处)。学校于每年择期集中受理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

    (三)学校评审立项。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领导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学院(部)推荐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通过复审的项目,确立为“河南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项目立项后,指导教师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项目组成员利用业余时间有计划地开展工作。项目进行过程中,学生要在教师指导下自主设计和完成实验项目,任何人(包括指导教师和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学校各级各类实验教学中心、工程训练中心、实验室要对参加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学生开放,提供必要的实验场地与实验设备支持。

    第十条 中期检查。学校和学院(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实验报告记录、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经费开支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存在问题等。对工作不力和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停滞不前或进展缓慢的,责令限期改进。对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没能达到要求的项目,学校将暂停其项目经费使用,直至终止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确需变更且涉及变更研究内容、参加人员和结题时间等事项时,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须征得指导教师和经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批准。

    (一)人员变更。项目负责人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所在学院(部)领导小组提出变更意见,经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领导组办公室(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项目成员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变更,并将变更结果报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领导组办公室(教务处)审核并备案。项目进展到中期之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任何成员信息。

    (二)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其他教师继续开展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项目组提出变更申请,学院(部)审核通过后,报送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并备案。

    (三)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情况特殊,按原计划实施确有重大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部)审批并报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领导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四)项目结题时间变更。已立项的项目须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结题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部)审核后,报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并备案。

    (五)所有项目均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十二条 成果管理。

    (一)成果归属。立项资助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利、获奖、模型、软件、样品、装置、设计图纸、成果应用与转化等)均应注明“河南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国家级、省级项目应同时标注“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项目资助”或“河南省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字样和项目编号。项目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属河南大学。

    (二)资料存档。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项目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内容包括:项目立项申请书、中期检查报告、经费使用记录、结项验收报告、研究论文、专利授权证书、样品、计算机程序、设计文件等。以上归档材料由项目所在学院(部)保存原本(或复印件)一套和实物性成果,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领导组办公室(教务处)保存副本一套。归档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第十三条 对在项目申报、实施、结项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者,一经查实,学校将终止项目运行,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

    (一)经费发放。对批准立项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项目,根据项目层次、难易程度和项目类型,学校将发放“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项目经费卡”,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次拨付。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50%,结项验收合格后拨付另外50%。

    (二)经费使用。项目经费使用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经费开支范围须按照项目预算计划执行,主要用于项目所需的实验材料费、样品测试费、制作费和必要的资料费、文本打印费以及相关调研费等,不得用于劳务费等人员经费和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指导教师不得使用项目经费,学校和学院(部)不得从中提留管理费。

    (三)审核报销。经费报销单由项目负责人经办、指导教师和学院(部)主管教学领导验收并加盖学院(部)公章,经教务处审核盖章后到财务处报销。报销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立项后无故不开展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者,学校将停拨项目经费。项目经费用于学生发表论文版面费或其他成果时,论文第一作者或成果署名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且注明有“河南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要提供经费使用明细表,以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合法使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六章 结项验收

    第十五条 结项申请与学院验收。

    (一)验收申请。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项目组成员填写《河南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项目验收报告》,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与项目成果实物及其它相关材料一并提交项目所在学院(部)。

    (二)学院(部)验收。项目所在学院(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和评审验收。学院(部)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学院(部)按规定时间报送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领导组办公室(教务处)参加学校鉴定验收。学院(部)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须限期完善并另行申请学院(部)验收。

    (三)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部)验收不予通过:

    1.提供结项资料和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

    2.未完成项目预期成果的;

    3.擅自改变项目原定研究目标和内容的。

    第十六条 学校复核与评定。

    (一)材料复核。教务处负责对学院(部)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核实。

    (二)答辩鉴定。复核通过的项目,可参加学校组织的专家组答辩鉴定。答辩方式由专家组决定。答辩内容主要是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以及在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综合素质培养等方面所取得的收获。专家组重点考核学生在完成项目过程中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情况,并审查、鉴定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与水平。

    (三)结论评定。综合专家组审阅材料情况、指导教师意见、项目所在学院(部)验收情况和答辩鉴定情况等,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项目工作领导组对项目做出验收结论,按“优秀、通过、不通过”三档评定。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七条 申报并通过鉴定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学生可取得专项学分,按照《河南大学本科生培养方案》中的“专项学分”规定计算学分。中途退出项目的学生不记学分。完成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项目并做出优异成绩的学生,同等条件下在硕士研究生推荐时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验收获得优秀、通过等级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项目所在学院(部)当年为指导教师(组)分别计算30、25学时的教学工作量;验收获得优秀、通过等级的省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项目所在学院(部)当年为指导教师(组)分别计算25、2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验收获得优秀、通过等级的校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项目所在学院(部)当年为指导教师(组)分别计算20、15学时的教学工作量。未参加结项或结项验收不通过的各级项目,不计算指导教师(组)教学工作量。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学院(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2月31日印发的《河南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校发〔2009〕290号)同时废止。

                                                         主办:教务处 督办:校长办公室

                                               河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