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1〕249号
河 南 大 学
关于印发学位信息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学位信息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 南 大 学
2021年10月27日
河南大学学位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授予信息质量,确保学位授予信息安全,明确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规程》(学位办2020〕8号)等相关法律及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位授予信息是学位授予单位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键信息,主要包括学位获得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学位证书信息、学位论文信息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位授予信息采集、报送、审核、备案、公开、共享、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报送、分类负责”,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研究生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为学位授予信息采集、管理和报送的管理部门:
(一)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来华留学学位、专业学位等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
(三)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安排专人负责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在办公设备、场地、时间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支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
(二)根据学位管理和信息报送有关政策,收集、整理、核实学位授予信息并按时报送至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
(三)对上报的学位授予信息负责,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第三章 学位授予信息内容
第六条 学位授予信息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个人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国籍、民族、政治面貌、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必要信息以及个人手机号码、电子信箱等可选扩展信息。
(二)学业信息和学位证书信息
主要为学校名称、校长姓名、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姓名、学位类别、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领域)、获学位日期(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学位证书编号、学位授予决议编号以及学位证书样式信息等。根据获得学位的层次和方式,还包括以下信息:
1.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不含同等学力人员)信息包括导师姓名、入学年月、学号、学习方式、毕业年月等;
2.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信息包括导师姓名、申请学位编号、申请学位年月等;
3.学士学位获得者信息还包括培养单位、入学年月、学号、学制、学习形式、毕业年月等。
(三)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信息:论文题目、论文关键词、论文选题来源等。
(四)其他信息:电子照片等。
第七条 学位授予信息应当真实反映学位授予当时状态,关键信息与学位授予决议一致,其他信息有对应学籍学历信息的应当与学籍学历信息相匹配。学位获得者有对应学历的,获学位日期不应早于其毕业日期。
第四章 信息报送流程与要求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为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的单位管理员,各管理部门为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的类别管理员。
第九条 学位授予信息报送流程包括信息采集、信息上报、审核反馈、备案存储四个环节,均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集中管理。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自行采用适当方式开展信息采集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整理全校各类学位授予信息,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报送基本要求:
(一)严格按照有关数据结构和相关标准通过学位信息上报系统采集学位授予信息,及时与攻读学位者本人核实有关信息,学位授予前15日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二)完成信息采集后,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决议、学籍学历信息对学位授予信息进行校核,校核与采集由不同工作人员负责完成。
(三)对学位获得者姓名、学位类别、获学位日期等关键信息在学校内部进行公开。
(四)类别管理员应在学位授予决议生效起 20日内将学位授予信息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上报。
(五)不得上报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信息。
(六)对于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时间后需上报的学位授予信息,须向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补报申请,说明补报原因,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通过系统补报,补报信息的内容要求与正常报送一致。
(七)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及时维护和更新学位证书样式,并匹配适用的学位授予信息。
(八)加强本单位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优化管理流程,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学位授予信息与学籍等相关信息的关联匹配,提高保障学位授予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能力,避免人为因素造成信息错漏。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并为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保障。涉及信息采集、更改、撤销、删除、传递、上报、核查(含校核、审核)、存储等关键环节采用相应负责同志签名或单位盖章(含电子签章)等方式履行确认手续,并及时形成和保存好原始记录档案。
第五章 信息更改与删除
第十三条 经报送、审核的学位授予信息,原则上不允许更改或删除。确需进行信息更改或删除的,应当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根据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反馈的审核结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反馈的形式核查结果要求更正有关信息的,学位授予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核对有关信息并根据具体情况撤回或更正后重新上报。
第十五条 申请更改或删除学位授予信息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同时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上传有关材料。待上级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相应更改。
第十六条 依法撤销学位的,相关管理部门整理材料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撤销学位决议生效起 1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并抄送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说明撤销学位原因并附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有关学位决议。撤销已在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备案的学位授予信息的,同时将撤销学位信息及有关材料上传系统,经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对学位授予信息作撤销备案。
第六章 信息安全与责任
第十七条 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报送的学位授予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第十八条 各类学位授予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严格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的数据安全。
第十九条 因学位授予信息审核报送管理不严、信息安全保障不力,造成学位获得者权益受损、引起法律纠纷的,根据具体行为由有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在学位授予信息管理中存在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对学位授予信息管理中存在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或违反国家教育、统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校配合有关部门坚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