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关于开展2017年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申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年05月11日 15:14

    一、校园地助学贷款申贷工作内容

    国家助学贷款申贷包括首贷和续贷两项工作。首贷是指在校生首次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和曾申请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而本年度首次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续贷是指在校生曾申请获得校园地助学贷款并在本年度继续申请。

    二、加强贷款学生资格审查

    符合申请助学贷款条件的在校生为:1. 2016年9月经过学院认定程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2. 因为各种原因引起学生家庭情况发生变故而致贫的新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在2017年9月经过学院认定程序。

    三、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从2017年开始,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对本科生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研究生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助学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据实综合确定,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贷款申请(4月25日—5月14日)

   (二)贷款信息录入、初审(5月15日—5月22日)

   (三)贷款信息确认、上报(5月23日)

    五、加大力度,确保政策宣传全覆盖

    宣传、讲解助学贷款政策的主要内容有:

    1. 延长还本宽限期及贷款合同期限。

    2. 优化贴息政策。

    3. 不能同时申请校园地和生源地贷款。

    4. 不得拒绝学生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5. 针对服兵役、直招士官、服务基层等群体的贷款毕业生介绍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

    6. 毕业当年申请助学贷款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及研究生可申请求职创业补贴。

    7. 本金归还、利息支付及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