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规章制度

    校发〔2021〕243号关于修订印发研究生奖助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发2021243



    关于修订印发研究生奖助贷管理办法的


    全校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大学研究生奖助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 南 大 学

    20211027


    河南大学研究生奖助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精神,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2014年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资助〔201469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奖励资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学校学籍、按期注册、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贷体系由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荣誉奖励等组成。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河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等;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河南大学“三助一辅”岗位津贴、研究生应急困难补助等;助学贷款包括: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荣誉奖励包括:河南大学优秀研究生、河南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河南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河南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研究生获奖情况计入学籍档案,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章 研究生奖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综合素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奖励名额根据国家每年实际下达指标确定。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每年评选1次,按照《河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等设立,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评选。河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中,博士研究生一等、二等奖获奖者和硕士研究生一等奖获得者,同时颁发“河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荣誉证书。每年评选1次,按照《河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河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

    河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由学校筹资设立,用于奖励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科研能力显著的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奖励名额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总人数的10%。每年评选1次,按照《河南大学研究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办法》执行。

    第三章 研究生助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出资,用于资助学校非定向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补助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按照《河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适时调整。

    第十条 河南大学“三助一辅”岗位津贴

    学校设立河南大学“三助一辅”(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岗位。河南大学“三助一辅”岗位津贴发放,按照《河南大学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急困难补助

    应急困难补助专项资金用于研究生个人发生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的补助。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所在培养单位审核,经研究生院审批后,由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按照《河南大学研究生应急困难补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统一负责,依据《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河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等实施。

    第五章 荣誉奖励

    第十三条 河南大学优秀研究生

    河南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励名额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总人数20%。每年评选1次,按照《河南大学研究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河南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

    河南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励名额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总人数的3%。每年评选1次,按照《河南大学研究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

    优秀毕业研究生包括河南省优秀毕业研究生和河南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河南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励名额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20%;河南省优秀毕业研究生在河南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人选中产生,按河南省教育厅分配指标评选。每年评选1次,按照《河南大学研究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先进班集体

    研究生先进班集体包括河南省研究生先进班集体和河南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河南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奖励名额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班级总数的10%;河南省研究生先进班集体在河南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中产生,按河南省教育厅规定评选。每年评选1次,按照《河南大学研究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办法》执行。

    第六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制定名额分配方案;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各培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教务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并公示本单位各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的具体条件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接收并处理研究生的异议和申诉。

    第十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把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及时向研究生公布,并报送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完成后,由财务处负责奖助学金发放工作。研究生院、财务处和各培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大学研究生奖助贷管理办法》(校发〔201724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河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10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