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1〕245号
河 南 大 学
关于修订印发提高博士研究生助学金
补充规定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大学关于提高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 南 大 学
2021年10月27日
河 南 大 学
关于提高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的补充规定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和《河南大学关于全面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 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校发〔2015〕20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我校全日制普通博士研究生助学金作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减轻在读博士生生活压力,支持博士生潜心开展学术研究并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决定提高全日制博士生的助学金标准。
第二条 助学金增加资助基本标准。对符合国家研究生助学金发放规定的我校全日制普通博士研究生,在原有国家拨款和学校补贴的基础上,每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助学金在4年基本学制内每年增加5000元。
第三条 增加助学金经费分担原则。自然科学学科博士生每年增加的助学金(5000元)由招生导师承担;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博士生每年增加的助学金(5000元)由招生导师和招生培养单位共同承担,其中招生导师承担1200元,招生培养单位承担3800元。
第四条 培养单位和招生导师可根据本规定设定的基本标准,结合本单位和个人实际情况进行上浮调整。
第五条 助学金发放方式。招生导师应承担的博士生助学金资助部分,可从招生导师本人科研经费中,由招生导师按学期发放至博士生;招生培养单位应承担的博士生助学金资助部分,由招生培养单位按学期发放至博士生,应固定时间发放。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河南大学关于提高博士研究生专项助学金的补充规定》(校发〔2018〕4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