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1〕239号
河 南 大 学
关于修订印发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 南 大 学
2021年10月27日
河 南 大 学
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建立更加科学、公正、有效的博士招生选拔机制,充分发挥招生培养单位、导师在博士研究生招生中的主体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学校“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采取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两级管理。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招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 “申请-考核”制选拔实施细则及选拔考核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者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心健康。
2.符合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3.具有较高外语水平,专业理论基础扎实,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潜力。
4.报考类别为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
第五条 招生培养单位根据以上基本条件,结合学科(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要求。
第四章 招录程序
第六条 报名。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并将学校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寄送至所报考招生培养单位。
第七条 资格审核。招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考生基本报考资格,并将资格审核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综合考核。综合考核采取面试和笔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笔试成绩所占总成绩权重不低于30%。招生培养单位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评价标准和考核内容,采取笔试(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外语水平等)、面试(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素养/专业技能/科研潜力等)等多种方式综合考核,同时应科学制定多元考核结果的使用办法。
第九条 拟录取。招生培养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综合考核结果提出拟录取名单,并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机制
第十条 信息公开。招生培养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公开招考信息,包括拟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目录、实施细则、综合考核结果等信息。
第十一条 监督机制。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和招生培养单位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招生培养单位制定本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河南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暂行办法》(校发〔2015〕1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