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普通本科生实习教学与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2012.1.10)、《河南大学关于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校党发〔2013〕5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是重要的实践教学内容之一,本科生实习类型包括认识实习、课程实习、专业见习、生产与教育实习和毕业实习等。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实习单位选择
第三条 本科生实习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实习大纲和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情况,协助各教学单位进行实习基地建设。各学院(部)负责制定本单位本科生实习教学管理制度,编制实习大纲与实习计划,安排落实实习教学、组织纪律、安全保险等具体任务及事项。
第四条 本科生实习单位的选择应按照教学需要、效果最佳、相对稳定、节约经费的原则,在与学校(或学院)签署有实习协议的实习基地中选择实习单位。各教学单位要对实习单位特别是分散实习单位进行严格把关。
第五条 实习单位要确保能够满足所承接实习学生实习教学任务的要求和标准,积极主动地提供或协调帮助解决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必需的食宿、学习、安全等基本条件及问题。
第三章 实习大纲与实习计划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按照《河南大学本科生培养方案》中的实习实践教学目标和要求,以系(教研室)为单位编制专业及课程实习大纲,经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予以实施。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在与实习单位事先沟通协商基础上,按学期制定各专业各年级本科生的实习教学计划,并于学生选课前确定下学期实习教学计划表。
第八条 实习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须提前一个月写出书面说明,经学院(部)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及时通知有关实习单位。
第四章 指导教师及职责
第九条 各类实习均须安排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熟悉实习内容、组织和管理能力较强的校内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和领队。初次担任实习指导工作的青年教师,学院应指定有经验的教师与其共同组成实习指导教师组。
第十条 集中实习指导教师的选派数量,由学院(部)根据每次实习类型与方式、实习地点与交通条件、实习学生人数、实习时限、实习任务量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一般情况下,30名左右实习学生需安排一名校内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对于分散实习,学院也须给每名实习学生安排校内指导教师,并明确指导教师辅导答疑、巡视走访、实习日志检查、实习报告评阅、实习成绩评定等职责任务。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任务要求,制定实习日程计划;编排实习小组,选定实习班组长。
(二)与实习单位联系,安排落实具体实习事宜。
(三)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和思想、纪律与安全教育,保证实习活动顺利开展。
(四)严格实施实习计划,悉心指导学生实习。
(五)定期召开实习班组会议,督促检查学生实习手册(实习日志)和实习报告。
(六)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做好实习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将对在实习教学工作中成效显著、事迹典型的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包括实习单位的实习指导教师)进行评选表彰。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领导、系(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要定期到学生实习的单位开展实习巡视、走访和调研活动,及时了解掌握实习状况,主动解决师生和实习单位反映的困难与问题,不断提升实习教学质量。
第五章 实习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 实习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及实习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双重管理。
第十六条 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学校优良传统,树立当代大学生良好形象,谦虚好学,勇于创新,尊敬师长,文明礼貌,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第十七条 实习学生要恪守职业道德,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对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和工作纪律的实习学生,视情节轻重,学校与实习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要严格执行实习考勤制度,对累计缺勤超过实习规定学时三分之一的学生,取消本次实习考核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对在实习过程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实习学生进行评选表彰。
第六章 实习成绩考核
第二十条 各学院(部)应根据本单位各专业特点和实习类型,研究制定实习考核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实习安排的全部实习环节和实习任务,并提交所有实习文档(如实习日志、实习报告、作业等)后,方可参加本次实习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组)应严格按照学院(部)制定的实习考核标准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实习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在培养方案中设立单独课程编号与学分的实习,实习成绩不及格即为该课程不及格。实习不及格的课程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四条 对在培养方案中没有单独设立课程编号与学分,实习环节只占课程全部内容一部分的实习,当学生实习成绩不及格时,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习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印发的《河南大学关于实习工作的暂行管理规定》(校发〔2003〕217号)同时废止。
主办:教务处 督办:校长办公室
河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