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学生整体素质,切实帮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读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或培养单位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扶困优先、竞争上岗、信息公开的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共同履行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包括:
(1)制定勤工助学管理规章制度;
(2)建立勤工助学工作档案;
(3)按照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经费;
(4)设置和审批学校党群机构、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劳动报酬;
(5)指导、监督培养单位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6)其他校内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科学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1)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2)建立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档案,报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3)按照财务制度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经费;
(4)合理设置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劳动报酬;
(5)负责本单位其他相关勤工助学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助研、助管、助教、科技开发和技能培训服务、校园文化生活、后勤服务等为主要内容。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分为长期岗位和临时岗位。
(1)长期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或寒暑假的长期性、连续性岗位。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制,学生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2)临时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工作即可完成任务的短期性、暂时性岗位。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九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时,需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用工单位应有分管领导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指导学生开展工作,注重使用与培养相结合;上岗前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等短期培训。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让学生从事具有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勤工助学工作不得安排在晚上22:00至早上6:00期间。
第十二条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设岗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接受用工单位的考核。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学生的劳动报酬从学校和培养单位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出,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学生的劳动报酬分别以工作时长或工作量为单位计算。
(1)长期岗位一般以工作量计酬,按月支付,根据工作内容、劳动强度和上岗时间,给予每人每月150元至500元不等的报酬。
(2)临时岗位一般以工作时长计酬,按小时支付,给予每人每小时不低于8元的报酬。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河南大学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同时失效。
主办:学生处 督办:校党政办公室
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