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应用
第五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
(三)记过的处分期为十二个月;
(四)留校察看的处分期为十二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
毕业年级学生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其处分期可酌减。
第七条 学生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并书面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悔改表现较好的;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较好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导致违纪且认错态度较好的;
(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性质、后果等可从轻处分的。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认错态度不好的;或者有意包庇、隐瞒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的;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在校外违纪或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或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或者在群体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的;
(五)在校期间受处分累计达三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根据违纪情节、性质和后果等应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学校依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划定处分权限。教务处负责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学术纪律行为的处理,保卫处负责对违反校园治安行为的处理,学生处负责对其他日常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主管副校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及材料整理主要由学院负责,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提出初步处分意见。
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前,应告知学生拟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可以申请召开听证会,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期限为被告知拟处理意见后的3日内。如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其他相关方面意见。
学院应将初步处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查证相关材料,根据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报送教务处、保卫处或学生处。
教务处、保卫处或学生处等部门根据查证情况提出处分意见。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提交主管副校长审核批准。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学校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主管副校长审核批准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教务处、保卫处或学生处应及时起草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编发,视情况及时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布范围。
第十三条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涉及两个或多个院系时,由教务处、保卫处或学生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有关学院进行查证并提出处分意见。
第十四条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的,应及时调查。调查工作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人员可以采用制作调查笔录、录音等方式完成调查,并将有关调查情况和材料通报、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并报教务处、保卫处或学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 在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过程中需要保卫处介入的,相关部门可提请保卫处协助调查;需要公安部门介入的,由保卫处协调公安部门支持。
第十六条 对事实清楚的学生违纪行为,相关学院应在发现行为或收到通报后20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情况复杂、性质严重、查证确有难度的,可根据违纪种类书面向学生处或教务处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一般以15日为限。
相关学院如未能依据事实及相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初步处理意见量度不当,教务处、保卫处或学生处经研究后可要求该学院重新讨论并重新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在特殊情况下,教务处、保卫处或者学生处可以对违纪学生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主管副校长审核批准或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情况报告学校党委组织部、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校团委。
第十八条处分的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因故中止学业但保留学籍的,中止学业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记过以下处分,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内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保卫处或学生处研究同意,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可作出解除留校察看决定,并制作决定书。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须学院提供以下材料并按程序报批:
(一)学生个人申请;
(二)年级民主评议原始材料及评议结果;
(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四)重大立功表现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具体事实材料和有关部门的鉴定;
(五)获奖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解除处分决定书由作出处分的部门起草,报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编发。
第十九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以留置方式送达;不在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学院可以利用校内网络媒体以公告方式送达,并报教务处、保卫处或者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条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教务处、保卫处或学生处,以及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将处分相关材料归入文书档案,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给予学历证明,只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校给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的申诉,按照《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和性质尚不足以开除学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免予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有涉毒行为的,根据情节和性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传播、制作、复制、贩卖淫秽资料或非法文章、书刊、音像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生团体或个人未经学校批准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和邀请人留校察看处分;
(六)组织、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听劝阻,后果严重的,给予组织者留校察看处分,给予参与者记过处分;
(七)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或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措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冒领、侵占公私财物,但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免予处罚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或者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冒领、侵占多人多次的,或者有胁迫、威逼、结伙作案为首等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打架斗殴事件中,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免予处罚,但有以下行为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组织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打人的,比照前述情况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威胁、恐吓、报复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煽动、教唆他人,激化矛盾,促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视其危害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打架斗殴事件的调查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损害公私财物,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免予处罚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害公私财物的,给予警告处分;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害校园建筑物、设置物、绿化植被、公用设施及公共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害具有文物价值或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害学校图书、教学仪器或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损坏消防设施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但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免予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或变相赌博屡教不改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或变相赌博提供赌场、赌具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影响校园安全稳定,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破坏公共卫生环境,但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免予处罚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或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或者编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或者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等网络系统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非法藏匿、出售、服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精神类药品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牟取利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等,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具有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等行为,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办公区、教室、图书馆、公寓园区等公共场所有关规定,妨碍师生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具有类似行为的,比照上述条款进行处分。
第三十一条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证件、证明文件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校园一卡通、校徽及其他证件或证明文件,或借用他人证件、证明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涂改成绩单或伪造他人签字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因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文件所造成的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三)盗用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四)具有类似行为的,比照上述条款进行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危害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章用电或违章使用电器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违章行为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处分;导致发生火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价值500元以上或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没有办理外宿手续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且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酗酒的,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的,按照所涉及条款加重处分。
(二)造谣、诬陷、威逼、恐吓、诽谤、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私自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或者非法浏览、删除他人邮件,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恶意违约,不履行承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具有类似行为的,比照上述条款进行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考场纪律,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般违反考场纪律,给予警告处分。
(二)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考场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校期间,因考试累计受到二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上课纪律,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故缺课10-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无故缺课16-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无故缺课21-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无故缺课31-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无故缺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无故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一天按6学时计算)者,按上述规定处理。
(七)违反课堂纪律,干扰老师讲课或者影响学生听课,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的作业、设计、论文、实验报告等有抄袭剽窃或伪造行为者,以及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比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字或本内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校发〔2005〕23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主办:学生处 督办:校党政办公室
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