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河南省高等学校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河南大学学位授予细则》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本科专业所授予的学士学位类别,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士学位类别执行。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合格,达到毕业条件;
4.攻读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须主修专业获得学士学位证书且所修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同时达到毕业条件,方可申请授予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2.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
3.未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的。
第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获得毕业证书前)出现本细则第四条第2款情况者,受处分后,其改过表现突出,未再受任何处分,待原处分解除后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毕业时经批准,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且被录取;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表彰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奖励;
3.获得省部级政府部门或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的学科专业竞赛二等及以上奖励,或国家级学科专业竞赛三等及以上奖励;
4.其他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学生在学期间获得的省级以上奖励。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毕业论文(设计)及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逐个进行初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等按规定期限报教务处。
第七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审核,将结果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申请授予双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就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授予双学士学位名单签发后,以文件形式发至各学院。
第九条 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在学生毕业离校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对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并确认有弄虚作假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对其已取得的学士学位予以撤销。
第四章 申诉和复议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决议公布后,教务处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士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由学院将学校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决定作出后10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复议申诉,教务处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复议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由教务处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监督下依据本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河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主办:教务处 督办:校党政办公室
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8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