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河南大学创立于1912年。初名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选建于中国科举考试终结地——河南贡院旧址,汇聚河南大学堂等校文脉。1923年起,历经中州大学、河南中山大学、省立河南大学等阶段。1942年,成为国立河南大学。1952年起,先后易名河南师范学院、开封师范学院、河南师范大学、河南大学。2008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签署协议共建河南大学。
建校以来,河南大学始终与国家民族共命运,致力于人才培养、学术发展、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形成了植根中原文化沃土,打造区域人才培养高地的办学特色与传统,为中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河南大学恪守“明德新民,止于至善”的校训,秉承“团结、勤奋、严谨、朴实”的优良校风,弘扬“百折不挠、自强不息”的办学精神,以推动人类文明进步、服务国家和人民需求为办学宗旨,坚持国家一流、区域引领、中原风格的发展道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河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同建设的综合性大学。
学校名称为“河南大学”(简称“河大”),英文名称为“The
University of Henan”(简称:“HENU”)。学校法定注册地为河南省开封市明伦街85号。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接受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三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身心健康,具有独立思考、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社会良知和责任感、爱国精神和国际视野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研究型、综合性、国际化的学术发展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为根本,传承和创新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促进文明发展。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第二章
职
能
第六条
学校坚持理、工、农、医、商、人文、社科多学科协调发展,突出文理学科优势,彰显学校特色,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第七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形式的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类型、结构和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建立多元化选才体系,吸引优秀学生。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学科专业特点,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学校发展需要,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依法自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培养高水平国(境)外学生,提升办学质量和国际声誉。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决定收入分配。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与经费。
第三章
人
员
第十五条
学生系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
(三)在校内组织、参加社团活动,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四)取得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六)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和涉及个人利益的重要事项,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和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珍爱生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三)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四)勤学修德,慎思笃行,完成规定的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健全学生发展的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对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学校支持学生社团自主管理,依法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在学校接受进修、培训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九条
教师系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教学和研究、担任相应职务的教育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学术自由。
(二)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教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为人师表。
(二)尊重、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五)恪尽职守,勤勉工作,教书育人。
(六)遵守学术规范,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文化。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职工系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管理、教学研究辅助等其他专业技术工作、服务等事务的工作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道德规范。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合同(协议)相关约定。
(三)履行岗位职责,投身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爱岗敬业,服务师生,为教育教学活动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五)团结协作,务实进取,努力成为业务专家和岗位能手。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为教师和职工提供发展平台。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师和职工待遇。
第二十四条
学校健全教师和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为教师和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师和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五条
讲座教授、课程教授、在站博士后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期间,依法依规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关心和服务离退休教职工,支持他们在学校发展中发挥作用。
第四章
组织结构与治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依据高等教育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职工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安全稳定,建设和谐校园。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和老干部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教职工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依法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依法依规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学校重大行政决策,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法定程序依法决策。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校长共同主持,沟通工作情况,交流重要信息,讨论研究需要党委和行政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教职工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教职工生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变更和撤销各类机构,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有效运行,面向教职工生提供服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聘请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对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签署的协议及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和规章制度草案,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参与处理与学校有关的涉法纠纷。
法律顾问由校长聘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活动。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负责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与管理。
(五)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机构。
(六)提出学院人员聘任与管理建议。
(七)制定实施学院工作规范和制度。
(八)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校按照重心下移、权力下放的原则,赋予学院相应的办学自主权。
第三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学院党委(党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
学院的主要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书记共同主持。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教职工在民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公共教学机构,承担公共课教学任务,参照学院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参照学院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可按照学科门类和发展需要设立学部。学部一般由学科性质相近的教学科研机构组成,依据学校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教学科研机构成立学术委员会分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学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事业发展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对教学、科研、管理以及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教学科研机构成立院务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和行使职权,决定学位的授予及撤销,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或跨学科设置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科建设委员会。
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学科建设的咨询与协调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其章程产生,统筹负责学科建设相关事宜。教学科研机构成立学科建设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审议、指导、评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其章程产生,对学校的教学相关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学科研机构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学校规定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评议决定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教学科研机构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开展工作。学校在建立基层工会的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河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形式,依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十条
河南大学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履行维护、建设、参与和教育职能。
学校工会承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五十一条
共青团河南大学委员会(简称校团委)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河南大学的基层组织,受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能,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
河南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凡与学校管理、改革发展密切相关和涉及教职工生切身利益的事项,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五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四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争取社会支持与帮助。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河南大学理事会,依据其章程组成、开展活动,是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对学校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校事业发展争取办学资源。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河南大学校友总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总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系在河南大学各个时期学习、工作过的各类人员及被学校授予荣誉称号的各界人士。学校对为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其章程,代表学校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
学校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吸引资金。
第六章
资产、经费与后勤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经营机制,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审计、监察和经济责任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条
学校改革和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为教职工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坚持勤俭办学,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图案为正圆形,外圈与内圆为蓝色,中间黑体英文字母与下方的创校年号为绿色,蓝底下的“河大”两字为由右至左的篆书体。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河南大学校歌》,嵇文甫作词,陈梓北作曲。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25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全体会议审定后,报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