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管理制度

    河南大学物理与电子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

    河南大学物理与电子学院

    全日制本科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引导学生以劳动付出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服务或其他劳动活动取得合法报酬。

    第三条  学生办公室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第四条 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质优良、学习努力;

    (二)家庭经济困难;

    (三)态度端正、吃苦耐劳。

    第五条  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是我院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提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勤工助学重要意义的认识。

    第六条 用人部门所需的助教、助研、助工和劳动服务等学生用工岗位除有特殊专业技能要求外,应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选定。申请报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满足用工岗位需求的,可选用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勤工助学申报程序:

    (一)认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农村户籍的学生须开具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非农户籍的学生须开具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和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民政部门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父母有工作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由父母所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民政部门开具。

    (二)学生资助管理负责人登记和汇总学生申请,分类建立信息库,根据岗位需求由用人部门和申请学生双向选择。

    第八条 用工程序:

    (一)用人部门提出用人计划,经学生资助管理负责人审核,报院主管领导批准。

    (二)学生资助管理负责人根据用人计划,汇总发布用工信息,受理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符合用人单位用工条件的,学生资助管理负责人向用人部门提供勤工助学学生候选名单。

    (三)用人部门在学生资助管理负责人核定的名单内自行组织用工面试,并将拟用工学生名单报送学生资助管理负责人备案。

    (四)用人部门应与勤工助学学生签定用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试用期一个月。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学生提出辞退建议,并向学生资助管理负责人提交书面辞退建议书;经审查,辞退理由成立的,学生资助管理申请人将另行提供其他勤工助学学生名单。

    (五)学生用工岗位有特殊专业需求的,应先报学生资助管理负责人同意后自行组织招聘。

    第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不得影响教学科研和学习生活的正常秩序,不能影响自身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35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让学生从事具有危险性、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勤工助学工作不得安排在晚上22:00至次日早上6:00期间。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负责所使用的学生工作质量、服务态度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用人部门根据协议和学生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本着按劳分配的原则,从学院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按时支付,遇节假日顺延。院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35个小时,按开封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给予每人每月200元至500元不等的酬金。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0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严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要遵守操作规程,讲究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在协议约定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辞退学生,无正当理由被辞退的当事学生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工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六条 学院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到校外兼职工作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如确实需要,须经学院同意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